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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8-25 17:51 浏览次数: 来源:市府办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试点实施方案与浙江省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家、省相关部署和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主动全面公开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外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政府信息。坚持突出重点、高效便民和问题导向,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运用多种方式公开信息,以公开促规范、促服务、促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及社会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今年12月底前,初步建立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体系。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公开内容覆盖各领域、各环节,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

二、公开重点

(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重点公开如下内容:1.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2.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3.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4.征收土地信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6.施工有关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8.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审管办)

(二)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

1.住房保障领域。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信息、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清单、已竣工项目清单)、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等信息。(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3.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4.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项目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中标结果等信息。(牵头单位:市审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以社会高度关注、公益色彩浓厚的社会公益事业为重点,着力推进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1.脱贫攻坚领域。围绕“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进一步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扶贫政策,扶贫规划,扶贫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检查验收结果等信息,向特定区域特定群体公开贫困识别、贫困退出、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帮扶责任人、扶贫成效等信息。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实现公开的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为社会各界参与脱贫攻坚事业提供服务,方便群众监督。(牵头单位:市委农办<市农业局>)

2.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组织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方式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又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按季公开;减灾救灾信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公开;养老机构床位补助信息按年度公开,在每年的6月公开上一年度的养老机构床位补助发放情况。(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3.教育领域。立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进一步加大教育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公开。紧扣利益关系直接、现实矛盾突出的事项,重点公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等信息。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开。推动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公开。完善网站公开栏目设置,明确公开内容和责任分工,统筹协调各政务公开平台的有效运转。针对教育发展和改革过程中热点难点堵点问题,深化重点领域公开机制研究。(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4.基本医疗卫生领域。保障好群众对公共医疗卫生的知情权,重点公开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国家免疫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及防控等信息。大力开展健康科普,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健康科普,用现代医学知识为群众提供健康服务。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健康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工作。探索利用信息公开手段加强卫生监督。深化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完善推广企业“黑名单”制度,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让群众吃得放心。(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5.环境保护领域。进一步做好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等信息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政策措施、实施效果,污染源监测及减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投诉处理等信息。及时转载发布涉及我市的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6.灾害事故救援领域。准确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预警防范等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害救助需求信息,推动做好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情况,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等信息的公开工作。(牵头单位:市应急办)

7.公共文化体育领域。立足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大力推进公共文化体育的服务保障政策、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设施建设和使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目录、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公开。公开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公益性体育赛事和活动、受捐款物管理使用等情况。(牵头单位: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梳理公开事项。各领域牵头单位要组织相关责任部门,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的要求,全面梳理各领域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并形成逐级细化、分类科学的政府信息清单,明确具体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公开方式和渠道等信息。  

(二)及时发布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完善公开方式。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平台作用,所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纳入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发布在上级统建平台的政府信息,也应当以转载或链接的形式一并纳入公开目录。要积极利用政府公报、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公告栏、宣传手册等手段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定向发布,精准推送,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确保群众看得到、看得懂。

(四)加强解读引导。要高度重视政策解读和引导工作。对于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更多运用客观事实进行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赢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对于敏感事项和存在地域、领域差异的相关政策,公开时要及时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加强对政务公开热点舆情的预判、跟踪和处置,进一步提高对社会关切事项引导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指导和监督相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确保不失声、不缺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领域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主导作用,确定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处室,围绕公开重点,按“五公开”要求明确相关配合单位的责任分工,协调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要求,稳步推进各项工作。

(二)加强考核评估。各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各领域信息公开涉及其他责任单位的,由牵头单位组织开展评估,并向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开办)反馈。同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估制度,强化各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

(三)强化监督问责。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开办)将定期开展各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信息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年度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内容。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