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国,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30324********5851,于2023年01月13日17时19分,你驾驶牌号为浙GTH55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黎明路民航路口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禁止通行)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五百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并强制报废;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一百元罚款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因你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八百元罚款的处罚,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并强制报废。我单位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3]3303002100712415号,此处罚决定书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经多种方式送达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相关文书扫描件请看附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一:温公(交)行罚决字[2023]330300210071241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二:编号3303002100712415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收缴物品决定书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8932337 联系人:徐警官 郑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257弄7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3年3月14日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