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送字[2023] 第3303262300711482号
李*松,性别:男,准驾车型:无,驾驶证号码:330327********3377,于2018年08月08日16时37分,李*松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 (车架号 :LWBTCG1HX41077756)行至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东路永安花苑前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的(100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1717)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我大队依法作出公交决字[2023] 第3303262300711482号(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李*松公告送达。限李*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 58109502 联系人:项警官、白警官
单位地址: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298号
平阳县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
2023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