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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唐*岳)
日期:2023-03-24 16:2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平送字[2023] 第3303262300711541号

唐*岳,性别:男,准驾车型:D,驾驶证号码:330327********5374,于2018年04月30日15时23分,唐*岳驾驶车牌号为浙CPC607的普通二轮 摩托车行至京福线1964公里0米,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1110);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1109);驾 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1207)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我大队依法作出公交决字[2023] 第3303262300711541号(罚款90元)的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唐*岳公告送达。限唐*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 58109502   联系人:项警官、白警官

单位地址: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298号

平阳县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

2023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