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2020年1月—2023年3月吸毒人员注销驾驶证未回收作废公告.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