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平(身份证号码522422********9733):
我单位聘请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相关人员对你驾驶的二轮燃油车辆(车架号:LAEF6GC8XH8YP8674,发动机号:0H19P8674)进行了车辆类型鉴定,鉴定意见是该车属于普通二轮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
经多种方式送达鉴定意见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现将该鉴定意见复印件公告送达给你。你对本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后3日内书面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特此告知。
告知人:戚警官 警号130070;周警官 警号130194;
联系电话:0577-88690166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王子花苑西南1门南侧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公告日期:2023年06月26日
附件1:温汽学[2018]技鉴4912号鉴定意见书
附件2:检验(测)、鉴定意见告知书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