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心(身份证号码362330********2413):
你于2024年03月11日16时28分驾驶车辆号牌为YQ976820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了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6990175060编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五中队(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戍浦南路2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3月11日16时28分驾驶车辆号牌为YQ976820的电动自行车在温州市鹿城区瓯湖线盛丰路口处因实施了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证明。
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冯警官,警号130949;王警官,警号033690;
联系电话:0577-86419122
联系地址: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五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