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其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关于拟对袁*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03-28 16:4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袁*(身份证号码342224********6416):

你于2024年03月11日21时54分驾驶车辆号牌为LC595115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了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6990175421编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五中队(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戍浦南路2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3月11日21时54分驾驶车辆号牌为LC595115的电动自行车在温州市鹿城区潘前路潘岙村经济园C区前处因实施了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证明。

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冯警官,警号130949;王警官,警号033690;

联系电话:0577-86419122      

联系地址: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五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