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其他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关于拟对董*进行行政处罚的告知书
日期:2024-03-28 16:4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董*(身份证号411521********391X):

本单位于2024年03月06日受理的董*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一案,现已查明(事实和证据):2024年03月06日17时46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E78T8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温州市辖区鹿城区望江西路与腾飞路口处被视频监控抓拍,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03月11日被民警在工作中发现。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监控卡口照片、视听资料、走访记录、电话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联系电话0577-55583992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2024年 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