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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平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日期:2024-03-28 16:5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胡*平,性别: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430422********967X,于2024年01月10日22时48分,你驾驶车架号码为LC6PCJ9M6E0042564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温州市鹿城区鹿翔路双藤公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的浙CKP136摩托车号牌)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后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使用浙CKP136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浙CKP136机动车号牌,罚款3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浙CKP136机动车号牌,罚款3700元的处罚。2024年03月25日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3022601254813号处罚决定书对你罚款3700元和编号为0070740的公安交通管理收缴物品决定书对你收缴伪造的浙CKP136机动车号牌,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55583992 联系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单位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