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的情形之一,以及第八十条,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注销驾驶证未回收作废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