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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注销、撤销、吊销驾驶证未回收作废公告
日期:2024-03-08 16:4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以下为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2024年2月注销、撤销、吊销驾驶证未回收作废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