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哲(身份证号码330304********4217):
你于2024年04月02日21时20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U1M08的小型轿车行至茶山街道卧龙路549号处时,因涉嫌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改装排气)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6990353103编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来接受处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通知你7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我队将依法对你的违法行为予以公告缺席裁决处理。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