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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武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04-19 17:0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杨*武(330327********18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4月03日15时34分,你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2015053097),在龙港市松阳路168号附近处,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你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现场音视频资料、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鉴定意见书(温汽学【2024】车检3000173号)、公安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伍佰元罚款的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贰佰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记1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贰佰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记9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玖佰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记10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提出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59906975,联系人:方警官 王警官

单位地址 :龙港市西城路666号

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