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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叶*平进行行政处罚的告知书
日期:2024-04-19 17:0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叶*平(身份证号码3623231988****6535):

你于2024年03月01日20时17分,驾驶号牌为无、车架号为F8T1891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仙岩街道下沈南路繁仙路238弄3号,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实测值64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02308编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二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03月01日20时17分,驾驶号牌为无、车架号为F8T1891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仙岩街道下沈南路繁仙路238弄3号,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实测值64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文书送达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全国吸贩毒人员信息、现场照片、其他图片资料、视听资料、驾驶证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公安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

本处罚告知书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