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立(身份证号330324********0193):
本单位于2024年03月20日受理的邹*立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一案,现已查明(事实和证据):2024年03月20日14时10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879S9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温州市鹿城区温寿线官岭隧道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电话记录、走访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联系电话0577-55583992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2024年 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