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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关于拟对金*文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04-26 16:2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金*文(330304********1219):

你于2024年03月05日实施交通事故收集证据需要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开具了3303023991521370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要求你15 日内到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3月05日09时12分在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大潭村曙安巷20号前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你有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鉴定意见书、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张警官 警号:031743;李警官 警号:031282

联系电话:56557678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