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艳 :
本单位于2024年2月21日受理的宋士艳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一案,现已查明(事实和证据):2024年2月21日,你驾驶号牌为浙C7UB29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瓯海大道宁波路交叉口处时,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网上查询资料、车辆确认单、车架号照片、驾驶员违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孔警官、李警官,联系电话0577-86291573
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