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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波)
日期:2024-04-29 08:4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被告知人:张*波 身份证号码:330325********2532

被告知单位:无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4月07日15时10分,你驾驶无牌(车架号:LJ5M7G3U0L1122502)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瑞祥大道瑞光大道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38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4)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温汽学[2024]2001139号鉴定报告书、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原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委托鉴定审批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告知书、网上记录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 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 )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中酒精含量为38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6618057,联系人:金警官、叶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毓蒙路388号交警开发区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