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均(身份证号码522624********221X):
你于2024年03月16日实施了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46990381162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六中队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3月16日16时57分,驾驶防盗备案登记号为YQ970139的电动自行车在瓯海区郭溪街道中心路与景德西路交叉口处,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翁警官 警号031756;王警官 警号033742;
联系电话:0577-86266697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上汇工业区中汇路599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