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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周*元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04-30 17:0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周*元(身份证号码412828********3312):

你于2024年03月13日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43992028030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六中队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3月13日08时34分,驾驶号牌为鄂E5711K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瓯海区瞿溪街道三溪路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涉案人员照片打印件、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翁警官 警号031756;王警官 警号033742;

联系电话:0577-86266697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上汇工业区中汇路599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