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身份证号码330324********5070):
你于2024年04月06日19时55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C9Q8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茶山街道中心南路商务中心门口处时,因涉嫌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6990361783编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来接受处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通知你7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我队将依法对你的违法行为予以公告缺席裁决处理。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