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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唐*文)
日期:2024-07-26 15:3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唐*文,男,准驾车型:D,身份证号码:522626********2815,于2024年06月13日10时48分许,你驾驶无号牌的车架号为HB8TCAJ6XN1Y00046的燃油二轮车辆,在永嘉县瓯北街道104国道江北街口地段处时,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根据该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你驾驶的车架号为HB8TCAJ6XN1Y00046的燃油二轮车辆属两轮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经查,你的驾驶证因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被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车辆管理所注销。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650元的处罚。

我单位于2024年07月22日依法作出编号为第3303242300487924的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6966596联系人:金警官、郑警官

联系地址: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乌山路95号

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