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满,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32427********1712,2024年05月22日11时17分许,驾驶牌号为浙CZR51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南浦路划龙桥路口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对以上违法行为,我大队依法作出罚款四百元的处罚决定。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3022601290546号,此处罚决定书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经多种方式送达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8690166,
联系人:孙警官 陈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南浦路118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4年 07月26 日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