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架号为LLMTCK091FL39244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主:
本机关对当事人胡*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已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4年12月30日向当事人胡*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文号: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 第3303022601353244号】,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或补办√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驾驶证,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无号牌车身为蓝色车架号码为LLMTCK091FL392447(车身尾部悬挂号牌浙CW210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的规定,再通知你补办或提供车辆相关手续(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消除违法),3个月仍未补办车辆相关手续的(消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5年2月25日
附件:车辆图片1
附件:车辆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