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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2月08日21时17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DDT19090452)行至平阳县昆阳镇万兴路1-10号前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40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40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实,你驾驶的车辆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三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原件、电话通知记录、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现场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500元的处罚。
对作出行政处罚:对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罚款2000元。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5日内向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人民北路343号
联系电话:0577-63720766,联系人:徐警官,杨警官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