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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于2024年12月27日16时13分,你驾驶车牌号为LC787978的电动自行车行至乐清市北白象镇交通东路路段,实 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 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82699044591编号的违法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北白象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2月27日16时13分,你驾驶车牌号为LC787978的电动自行车行至乐清市北白象镇交通东路路段,实 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 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7530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本人的违法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 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9条 第1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88,联系人: 陈警官、郑警官
单位地址:乐清市交警大队宁康东路201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