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开,性别:男,身份证号码:532128********035X,于2025年1月15日16时25分,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LX202003088002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惠民路绣山路路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上述违法行为,我单位依法作出二千二百元罚款的处罚,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3303022601369296号,此处罚决定书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经多种方式送达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相关文书扫描件请看附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3303022601369296号扫描件
联系电话:0577-86062990
联系人:周警官 叶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130号质监大楼一楼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5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