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好(330327********08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当事人金*好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2月27日15时12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CT322小型汽车,在京岚线京福线广场路路口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查实,你此次违法行为,无从重裁量情节和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电话通知记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被盗抢信息、全国在逃人员查询、全国吸毒人员查询、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第3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第2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拟作出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考取驾驶证),罚款500元,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浙CCT322的处罚。
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后5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 63619645,联系人:戴警官、谢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298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5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