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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郑*勋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5-27 16:1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郑*勋,(422802********179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郑*勋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2月21日09时07分许,你驾驶自行车途经S218安龙线平阳段544公里600米处,实施驾驶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违法行为,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电话记录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人口信息、车辆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实施驾驶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实施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40元。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和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 58109718 ,联系人: 王警官、戴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