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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程*颜)
日期:2025-05-28 09:4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被告知人:程*颜 身份证号码:522425********6491

被告知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3月15日09时20分许,你驾驶浙CC9M08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行驶至乐清市宁康西路与良港路交叉口发生了交通事故,你实施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本人的强制措施凭证,其他证据材料,案件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吸贩毒人员信息,全国在逃人员信息,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2528222,联系人:张警官 陈警官

单位地址:乐清市良港西路157号市区交警中队

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