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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陈*兴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7-15 15:4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陈*兴,(330326********30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当事人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03月19日21时42分,当事人驾驶无号牌(车架号:HC0ME2A04PA003042)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平阳县万全镇郑林东路430号前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乙醇含量:229mg/100mL,标准值:80mg/100mL)(6032);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1073)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查实,当事人的车辆为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的;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2024年10月11日在平阳县交通警察大队六中队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被处罚),属于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原件、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报告、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呼气酒精测试仪检定证书、车辆类型鉴定报告、电话通知记录、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邮寄记录、现场照片、网上查询信息、驾驶证核查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当事人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限制五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400元,并处限制五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对当事人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对上述告知事项,当事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 58109626,联系人: 张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郑宋大道467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