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330326********41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陈*德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于2025年06月19日13时13分,你驾驶号牌为无的电动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架号SN66817277-02532)途径平阳县麻步镇兴雅花苑前路段处,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实测值78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查实,你驾驶的车辆为电动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现场照片、电话记录单、车辆鉴定报告、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网查信息证据予以证实。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0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000元 。
对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拟作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2000元,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向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和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58109718 ,联系人: 王警官、戴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