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学,(362526********53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5月11日03时05分,你驾驶车架号为LZSHCK7D778012618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平阳县鳌江镇瓯南大桥与胜利路辅路连接处,实施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查实,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经鉴定,你所驾驶的车辆属于普通正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附有主要责任属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车辆鉴定报告、车辆被盗抢信息、电话通知记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7条第1款第7项,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拟作出罚款3000元并收缴浙CCB112号牌的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3200元并收缴浙CCB112号牌的处罚。
对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和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298号
联系电话:0577- 63619645,联系人:王警官、谢警官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