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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季*微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7-17 11:1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季*微,(330326********18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5月11日03时05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W9J8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平阳县鳌江镇瓯南大桥与胜利路辅路连接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查实,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经鉴定,你所驾驶的车辆属于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附有次要责任,属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车辆鉴定报告、车辆信息查询、酒精检测呼气单、车辆被盗抢信息、电话通知记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对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和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298号

联系电话:0577- 63619645,联系人:王警官、谢警官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