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3303026995219083;当事人:南* ;联系方式:13*******03;机动车驾驶证号:330302********7328;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33********13;准驾车型:C1;车辆所有人:南*;车牌号码:浙C1G325;交通方式:驾驶机动车;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发证机关: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当事人于2025年07月09日11时26分,在锦绣路府东路至府西路段伯爵山庄红绿灯处。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1625)。法律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请于15日内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或其他相关证件,到(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130号质监大楼一楼)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告知人:叶警官 警号130084;周警官 警号130194;
联系电话:0577-86062990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130号质监大楼一楼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日期:2025年07月18日
附件: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