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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谢*钿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7-02 15:3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谢*钿(330327********31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6月13日19时56分,你驾驶浙C2Q9F9小型轿车,在龙港市钱艚路23号前路段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65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你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本次违法无从轻裁量情节、无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音视频资料、现场照片、驾驶证、公安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贰仟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贰佰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贰仟贰佰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3分)。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贰仟元罚款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59906975,联系人:方警官 王警官

单位地址 :龙港市西城路666号

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