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利(身份证号码330324********5757):
你于2025年05月31日09时05分,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5937946编号的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四中队违法处理大厅(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130号质监大楼一楼)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5年05月31日09时05分,你驾驶牌号为浙CNN716的小型轿车行至瓯越大桥匝道入口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打印件、网上查询记录、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工作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周警官 警号130194;叶警官 警号130084;
联系电话:0577-86062990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130号质监大楼一楼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日期: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