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利(身份证号码330324********5757):
你于2025年05月31日09时05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NN716的小型轿车行至瓯越大桥匝道入口处,涉嫌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扣留车牌号为浙CNN716的小型轿车车辆,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5937946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四中队违法处理大厅(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130号质监大楼一楼)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到案接受处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的规定,通知你及时接受处理,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涉案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日期: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