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举(身份证号码522422********1818):
你于2025年4月22日9时05分许,驾驶浙CR65W0号轻型栏板货车,在S10温州绕城高速瓯北收费站(无方向)处,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6087)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经查,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之规定应当记1分,拟决定给予罚款200元记1分的处罚。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你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你的陈述和申辩不被采纳的,又不申请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季警官 王警官
联系地址: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龙飞路130号
联系电话:0577-86388015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