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62号),第七十九条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九十五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实习准驾车型业务或者计算机管理系统依法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实习准驾车型时,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实习准驾车型注销信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实习准驾车型作废。
2025年6月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驾驶证未回收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