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上午,温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关于依法查处抗拒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涉及相关刑事犯罪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八种情形被明确规定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定罪处罚。据悉,此次《纪要》的出台,有助于更好地把握执行中有关刑事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依法制裁和有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
记者从温州中院获悉,近年来,法院不断加大对执行工作的投入,但执行难的状况仍不容乐观,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以各种手段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它危害司法秩序和法律权威,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此,温州中院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正式签署了《纪要》,对相关行为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纪要》共二十条,其中对应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的八种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对被执行人房产超标、支取存款超标、采用虚假诉讼等方式逃避执行、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有关规定、拒不腾空房屋或阻挠司法拍卖工作、拒不提供直接反映财务状况的材料、隐藏或伪造财产权属的有关凭证、有能力又拒不履行等八种情形,均应定罪处罚。
据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潘光林介绍,《纪要》将行为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至执行立案前实施的故意隐匿财产等犯罪行为列为打击对象,这是《纪要》的一大亮点。潘光林说,“现在《纪要》明确规定,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即负有履行义务。如果行为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有故意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可以拒执罪定罪处罚。”
相关链接>>>
发布会上,温州中院还公布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的十大典型案例。记者发现,在这些案例中,有具备执行能力却不履行的,有隐瞒安置房指标的,有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甚至还有指使他人进行虚假诉讼的,拒执手段可谓五花八门。
其中,量刑最重的是缪某妨害作证罪案。2013年1月15日,瑞安法院依法判令缪某及其妻子杨某(另案处理)偿还戴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15万元。缪某、杨某为使戴某少得执行款,伪造三份欠条,并指使朱某(另案处理)等三人向法院起诉,法院遂判令缪某、杨某偿还上述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后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朱某等三人利用伪造欠款部分多分得执行款共计9万余元。法院认为,缪某指使他人作伪证,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