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价高、看病贵,对于老百姓来说这是去医院看病最头疼的问题,温州也一直在着力解决这样的问题。12月1日,市政府网站发布《温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方案》,该方案针对药品采购、药品价格谈判、药品配送和药款结算、药品销售价格政策、医保费用预付、综合监管等六大方面提出了新的实施办法。
在此次试点方案中,实施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建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备受关注。所谓“分类采购管理”,就是针对不同类型的药品,有不同的采购方式。对临床普遍使用、采购金额较高的药品,以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公布的中标药品为目录,进行价格谈判、采购。
在具体实施中,公立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各自需要,一起组成药品采购联合体,组团“砍价”。也就是说,公立医疗机构在采购药品时,可以与药企谈判,将药品价格“砍”到合适的价格。为了确保谈判顺利实施,我市将成立药品耗材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今后药品价格谈判,就由联合体办公室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上进场实施。
对价格虚高的药品,则可用同类产品替代。方案提出,对达不到谈判要求、价格虚高不下的,经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可采购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公布的中标药品目录以外的同类产品予以替代。
然而,医疗机构可以“讨价还价”,并不意味着病人买到的药品价格就不一样,它有一个销售标准。试点方案对药品的销售价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医保目录内药品,按医保支付标准结算;在省医保支付标准出台前,医保目录内药品实际采购价格和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公布的集中采购价格之间产生的差额,医疗机构向患者让利30%。医疗机构药品实际采购价格低于药品实际销售价格的差额部分,将上缴同级财政。由财政、卫生计生、人力社保等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依据考核情况奖励医疗机构。
此外,为了缓解医疗机构资金压力,我市将建立医保费用预付机制。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次月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上月的医保费用;对医保药品支付额大、资金周转困难、分级管理和协议评价情况良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预付上一年度2个月平均额度以内的医疗费用作为周转金。
据悉,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集中采购,禁止网下采购及各种名目的利益输送。为推进“阳光用药工程”,我市将建立和强化市级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借助信息化技术,实现区域性医药产品采购工作全过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