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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
日期:2015-07-16 05:2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日报 作者:林乃鹏 字号:[ ]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7月15日召开。会议表决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的决定等事项。

  获得地方立法权是温州全市上下一直期盼的一件大事。今年新修订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今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把承接和落实地方立法权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步推进机构筹建、项目筹备和立法工作,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据介绍,立法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必须具备与之相适应的专业机构和人才等条件。目前,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承担着内务司法监督工作等职责。现有的机构设置还无法完全适应立法工作的需要。为此,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并参照兄弟市的做法,决定由现有的法制委员会专门承担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能,另外设立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作为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承担内务司法监督工作职责。

  会议还表决通过关于同意温州生态园三廊桥一期A15、A16地块旧村农房改造安置工程项目融资建设的决定,以及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笑华,副主任黄德康、孟建新、卓高柱、王小同、李步鸣、厉秀珍,秘书长蔡晓真等出席会议。卓高柱主持会议。副市长陈建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等参加会议。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设立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2015年7月15日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决定设立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任明龙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15年7月15日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任明龙提出的辞职请求,经会议审议决定:接受任明龙辞去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报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王忠宝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等职务的决定

(2015年7月15日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王忠宝提出的辞职请求,经会议审议决定:接受王忠宝辞去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报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其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