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市政府信息
我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日期:2016-05-11 07:3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都市报 作者:黄云峰 字号:[ ]

  取消“农业”、“非农业”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全面放开温州两市五县落户限制;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城乡间将逐步均等化……5月10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布了《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定了温州户籍制度改革的新内容。

  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11月30日前,全市取消“农业”、“非农业”性质划分

  根据《实施意见》,今年11月30日前,全市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和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粮户口等各种户口类型,并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另外,要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非转农”,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以历史数据库作为改革初期身份识别和人口统计依据。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但对群众主动申请的要予以更换。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两市五县放开落户限制,市区落户标准放宽

  1、全面放开县(市)落户限制。

  乐清、瑞安及永嘉、平阳、苍南、文成、泰顺等两市五县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即:在两市五县的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街道)和其他建制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下同)、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城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引进人才、投资人员和突出贡献人员,以及其他有合法稳定就业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合理确定市区落户条件。

  市区(含洞头)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即按照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人员、有合法稳定就业人员、亲属投靠人员等类别,分别设定进一步放宽的住所条件、就业类型、居住年限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等具体落户标准。符合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引进人才、投资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人员等,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

  以居住证为载体,推行基本公共服务积分管理制

  《实施意见》就流动人口和户籍居住地不一致也做了相应规定:

  严格执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制度,以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连续就读为基本条件,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和发放范围。

  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推行与学历、技能、参加社会保险和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积分管理制,逐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机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激发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积极性。

  本县(市、区)内户籍人口因户籍所在地与本县(市、区)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推行实际居住登记管理。

  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与户口登记脱钩,全面解决“黑户”问题

  深入推进户籍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探索开展公民亲属关系认定工作。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

  依托市数据交换平台,加快建设覆盖全市实有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不动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将相关信息纳入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改革——

  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城乡间逐步均等化

  1、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深化完善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基本建立起“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探索开展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三权”试点。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2、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1)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2)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促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3)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

  (4)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间的转移接续和医疗保险市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

  (5)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城乡统筹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6)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和城镇居民同等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按照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条件,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迫落户

  与新政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对于户籍的办理,《实施意见》给出了规定:坚持尊重自愿、确保权益的原则;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严禁强迫办理落户。

  改革何时落实?《实施意见》给出了“时间表”:

  对与该《实施意见》不一致的,要立即清理,停止执行。在今年5月30日前,制定教育、就业、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加快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完善。今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