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所需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档案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6、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7、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管所办理流程
第一步:到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并预录信息;第二步: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转入档案及资料;第三步:选号;第四步: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第五步:到发放牌证窗口领取牌证。
收费标准
号牌工本费
收费标准:汽车100元每副;挂车号牌50元每面;摩托车号牌70元每副;
收费依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6]73号)
临时号牌工本费
收费标准:5元每张
收费依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6]73号)行驶证工本费
收费标准:10元每本收费依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6]73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办事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办结,对于所提交的车辆、资料、凭证有嫌疑的进入调查程序(调查嫌疑车辆、资料、凭证的时间不计入机动车登记时限)。
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
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百丈嘉园小区)
咨询电话:0577--64882666
办理时间:8:30-11:30,14:00-17:30(夏令时);8:30-11:30,13:30-17:00(非夏令时)
洞头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新城大道29号
咨询电话:0577--63385807
办理时间:8:00-11:30,14:30-18:00(夏令时);8:00-11:30,14:00-17:30(非夏令时)
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乐清市城东街道宁康东路201号
咨询电话:0577--62591032
办理时间:8:30-12:00,14:30-18:00(夏令时);8:30-12:00,14:00-17:30(非夏令时);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平阳县鳌江镇火车站大道1号
咨询电话:0577--63619651
办理时间:8:30-12:00,14:30-18:00(夏令时);8:30-12:00,14:00-17:30(非夏令时)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东路555号
咨询电话:0577--65855585
办理时间:8:30-11:30,14:00-17:30(夏令时);8:30-11:30,13:30-17:00(非夏令时)
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泰分路266号
咨询电话:0577--67577251
办理时间:8:00-11:30,14:00-17:30(夏令时);8:00-11:30,14:30-18:00(非夏令时)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里垟路44号
咨询电话:0577--88621890
办理时间:8:30-12:00,14:30-18:00(夏令时);8:30-12:00,14:00-17:30(非夏令时)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郊区分所
地址:温州市瓯海大道388号车立方1幢3楼
咨询电话:
办理时间:8:30-12:00,14:00-17:30(夏令时);8:30-12:00,13:30-17:00(非夏令时)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新城分所
地址:温州市温州大道508号二手车市场(原广纳五金装饰市场)5幢2楼
咨询电话:
办理时间:8:30-12:00,14:00-17:30(夏令时);8:30-12:00,13:30-17:00(非夏令时)
文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235号
咨询电话:
办理时间:8:00-11:30,14:30-18:00(夏令时);8:00-11:30,14:00-17:30(非夏令时)
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永嘉县瓯北镇104线和三村加油站对面
咨询电话:0577--67316949
办理时间:8:00-11:30,14:00-17:00(夏令时);8:00-11:30,13:30-17:00(非夏令时)
其它说明
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条情形之一的,以及未将该车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理完毕的不予以办理:(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四)有本规定第九条以下几项规定情形的: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五项规定情形的。10、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的请到市车管所办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机动车登记规定》。
样表下载
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