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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驾驶资格
日期:2018-08-10 09:3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办事所需资料(申请条件)

1、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3、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二张(也可现场拍摄)

办理机构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过境路298号)

办理流程

第一步:到车管所、县(市)交警大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第二步:手机下载12123APP预约考场,按预约时间去考场参加科目一考试;

第三步:考试合格后当场缴费并领取驾驶证。

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每本

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费80元/次

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2004]2831号;浙财综字[2006]114号;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发改价格〔2022〕215号)》

办事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8:30-12:00,14:30-18:00;冬令8:30-12:00,14:00-17:30

咨询电话

0577-12123

其它说明

1、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二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

2、在申请时或者考试期间,申请人超过原准驾车型允许的准驾年龄或者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考试合格后核发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考试合格后,按照其申请的准驾车型核发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3、受理前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4、受理前先行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有机动车违法未处理、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未办理报废注销的情况,应当告知申请人先行处理,再办理业务;若所持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可恢复”的截止日期在30日内的,申请人可作出书面承诺后办理有关业务。

5、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无需考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