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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变更登记(使用性质、颜色)
日期:2018-08-09 15:4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办事所需资料(申请条件)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车架号拓印膜(网约车变更使用性质无需提供);

5、变更使用性质还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6、属于代理登记的,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可通过温警在线或12123APP办理委托)

办理机构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过境路298号)

办理流程

第一步:到车管所机动车查验区预录信息并查验车辆(网约车变更使用性质无需验车);

第二步:业务大厅排队取号;

第三步:受理窗口提交资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步:到发放牌证窗口领取牌证。

收费标准

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

收费依据: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6]73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办事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8:30-12:00,14:30-18:00;冬令8:30-12:00,14:00-17:30

咨询电话

0577-12123  

其它说明:

有《机动车登记规定》(164号令)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参数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第七项(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第八项(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第九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4、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不予办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机动车登记规定》。4、《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