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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转入登记
日期:2018-08-09 15:5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办事所需资料(申请条件)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可联网核查);

5、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可通过温警在线或12123APP办理委托)。

6、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需符合转入地的排放标准要求。

办理机构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过境路298号)

办理流程

第一步:到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并预录信息;

第二步: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办理;

第三步:选号;

第四步:缴纳相关费用;

第五步:领取牌证。

收费标准

号牌工本费:汽车号牌100元;货车号牌50元;摩托车号牌35元;

临时号牌工本费5元每张

行驶证工本费10元每本

收费依据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6]73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办事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8:30-12:00,14:30-18:00;冬令8:30-12:00,14:00-17:30

咨询电话

0577-12123

其它说明

有涉及到《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的,以及未将该车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理完毕的不予以办理: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

(四)属于该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第二项(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第七项(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第八项(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第九项(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规定情形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