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服务指南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日期:2018-08-09 17:5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办事所需资料(申请条件)

1、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3、有效期内境外正式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提供翻译机构提供的翻译文本;

4、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二张(也可现场拍摄)。

办理机构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过境路298号)

办理流程

第一步:到车管所、县(市)交警大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第二步:手机下载交管12123APP预约考场,按预约时间去考场参加科目一考试(申请准驾车型为A1、A2、A3、B1、B2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第三步:考试合格后当场缴费并领取驾驶证。

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每本

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费80元/次

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2004]2831号;浙财综字[2006]114号;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发改价格〔2022〕215号)》

办事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8:30-12:00,14:30-18:00;冬令8:30-12:00,14:00-17:30

咨询电话

0577-12123

其它说明

1、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按照外交对等原则办理;

2、申请准驾车型为A1、A2、A3、B1、B2的,除科目一之外还应参加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3、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人,有居留证件的应当向居留证件签发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没有居留证件但持有有效签证或者停留证件的应当向出具住宿登记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应当向使馆、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内地居民、华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当向居住、暂住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4、必须由驾驶人本人办理;

5、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

6、申请人应当在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后三年内完成各科目考试;

7、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可以按照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科目一、二、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